⒈ 后因以“割衿”謂割下衣襟交給對方,作為兒女許婚的信物。
引《舊五代史·唐書·王鎔傳》:“莊宗以鎔父友,曲加敬異,為之聲歌, 鎔亦報之,謂莊宗為四十六舅。中飲, 莊宗抽佩刀斷衿為盟,許女妻鎔子昭誨?!?br/>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:“諸男女議婚,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,禁之。”
昔時為兒女訂婚,倉卒之間來不及置辦信物,雙方家長遂各自割下一塊衣襟,作為信物。見《舊五代史.卷五四.唐書.王镕傳》?!对罚硪弧鹑谭ㄖ径罚骸钢T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,禁之?!挂沧鳌父罱蟆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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