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格殺勿論géshā-wùlùn
[be shot down] 對頑抗拒捕或罪大惡極的犯人,按刑律規(guī)定,擊殺致死不論及執(zhí)行者的罪行
(好工具)⒈ 謂可將犯罪拒捕的人當場打死而不以殺人論罪。參見“格殺”。
引清林則徐《體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無論內(nèi)地何項船隻,駛近夷路,概行追擊,倘敢逞兇拒捕,格殺勿論?!?br/>《清史稿·宣統(tǒng)帝紀》:“儻有匪徒從中煽惑,意在作亂者……格殺勿論?!?br/>魯迅《偽自由書·止哭文學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兒的大哭,真是空前絕后的奇聞……不過,這是無效的,遠不如哭則‘格殺勿論’的靈驗。”
葉紫《夜哨線》五:“誰敢反抗命令,惑亂軍心:--格殺勿論!”
亦作“格殺弗論”、“格殺無論”。 清夏燮《中西紀事·粵民義師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時格殺弗論?!?br/>郭沫若《中國史稿》第五編第三章第三節(jié):“清政府以‘格殺無論’對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殺無論’對待賣國賊?!?/span>
當場擊殺而不以殺人論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