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姦臧”。
⒉ 謂不法受賄。
引《史記·張丞相列傳》附《邴吉傳》:“顯(邴顯 )為吏至太僕,坐官耗亂,身及子男有姦贓,免為庶人?!?br/>《后漢書·蘇章傳》:“故人為清河太守, 章行部案其姦臧?!?br/>宋秦觀《鮮于子駿行狀》:“周永懿貪暴不法,前使者憚其兇狡,置不敢問,公具得其姦贓,即遣吏就捕,械送於獄?!?/span>
⒊ 指不法受賄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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