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陪嫁的田產(chǎn)。
引《元典章·戶部四·夫亡》:“隨嫁奩田等物,今后應嫁婦人,不問生前離異,夫死寡居,但欲再適他人,其隨嫁粧奩原財產(chǎn)等物,一聽前夫之家為主,并不許似前搬取隨身?!?br/>魯迅《華蓋集續(xù)編·不是信》:“我祖宗沒有遺產(chǎn),老婆沒有奩田,文章又不值錢,只好以此暫且糊口。”
以田地為女兒的嫁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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