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猶超越,制約。
引《朱子語類》卷三五:“所謂‘弘’者,不但是放令公平寬大,容受得人,須是容受得許多眾理。若執(zhí)著一見,便自以為是,他説更入不得,便是滯於一隅,如何得弘。須是容受軋捺得眾理,方得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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