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民戶向官府解送分派給自己飼養(yǎng)的官馬。參見“俵馬”。
引明高攀龍《申嚴憲約責成州縣疏》:“俵解備用馬匹,不得剋減馬價?!?br/>明謝肇淛《五雜俎·地部二》:“山東大戶,每僉解馬,編審之時,已有科派,俵解之時,又有使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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