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謂放逐罪人至邊地、軍臺戍守。
引《史記·秦始皇本紀》:“三十三年,發(fā)諸嘗逋亡人、贅壻、賈人,略取陸梁地,為桂林、象郡、南海,以適遣戍?!?br/>清秦鑅《歸州紀事》詩:“放盜歸山何猖獗,囹圄長羈待遣戍?!?br/>陳夔龍《夢蕉亭雜記》卷一:“時在戊戌八月十五日,由刑部解赴兵部,遣戍新疆?!?/span>
放逐犯人至邊境戍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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