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謄錄院下屬的具體辦事機構。由謄錄生用朱筆謄錄試卷,以謄本送交考官評閱。
引《宋史·選舉志二》:“入試日,一切不許傳遞……宜令封彌官躬親封鐍卷匱,士人親書幕歷投匱中。俟舉人盡出院,然后啟封,分類抄上,即付謄録所?!?br/>商衍鎏《清代科舉考試述錄》第二章第三節(jié):“將所備謄録之卷連同士子試卷,用《千字文》編列紅號,每一百卷編一字號,攪亂次序用之……彌封所官親自鈐印,送謄録所。”
古時考試,為避免閱卷者認出應試者的筆跡,而將試卷重新謄寫的機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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