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強迫人買,強賣與人。
引宋朱熹《奏鹽酒課及差役利害狀》:“拍戶抱額則庶幾矣,然或額重而抱納不前,或藉此而掗托騷擾?!?br/>宋朱熹《奏鹽酒課及差役利害狀》:“買撲之害,在買人,有消折本柄、破壞家產之患;在眾人,有掗托、抑勒、捕捉、欺凌之擾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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