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時辦理文書,獄訟的地方胥吏,多由當?shù)赜挟a(chǎn)業(yè)人戶中差選。
引宋趙彥衛(wèi)《云麓漫鈔》卷十二:“諸縣人吏,國初,押司、録事於等第戶差選諳吏道者充。”《宣和遺事》前集:“有那押司宋江接了文字看了,星夜走去石碣村,報與晁蓋幾箇,暮夜逃走去也?!?br/>《醒世恒言·喬太守亂點鴛鴦譜》:“喬太守寫畢,叫押司當堂朗誦與眾人聽了。”洪深《申屠氏》第六本:“押司點頭微笑。”
職官名。宋代衙門中辦理文書、獄訟的役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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