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舊時(shí)包辦婚姻,幼年男女由雙方父母代為訂婚,裁下幼兒的衣襟各執(zhí)一方,作為信物,稱“裁襟”。也稱割襟。參閱《元史·刑法志二》。
引明湯顯祖《牡丹亭·硬拷》:“呀,我女已亡故三年。不説到納采下茶,便是指腹裁襟,一些沒有。何曾得有箇女壻來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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