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將本身和妻室封誥呈請朝廷移贈給先人。
引元黃溍《濟南高氏先塋碑》:“國朝之制,官七品以上,咸得貤贈其先,所以廣孝而勸忠也?!?br/>清趙翼《陔馀叢考·封贈》:“洪景廬云:封贈先世,自晉宋以來有之,迨唐始備。然唐世贈典,惟一品乃及其祖,餘官只贈父耳。 長慶后稍變通, 權(quán)德輿罷相,為檢校吏部尚書、 興元節(jié)度使,請回贈其祖?zhèn)?,詔不許納官,而贈倕為尚書禮部郎中,此后世貤贈之始也?!?br/>《清史稿·選舉志五》:“舊例仕宦至三品,幼為外祖父母撫養(yǎng),其外祖父母歿無嗣者,許依其官階貤贈,其餘外姻不許貤封。”
置官贈爵。參見「貤封」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