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南宋為支應軍餉而加征的稅款名目,因系計月樁辦錢物,故稱。 紹興二年(1132年), 韓世忠駐軍建康,由江東漕司每月撥餉十萬緡以供軍需。規(guī)定動用經制錢,上供錢及移用其他稅錢,漕司不肯動撥本身稅款,指定科目又不夠支應,就向地方攤派。州縣巧立名目,橫征于民。其名目有:麴引錢、納醋錢、賣紙錢、戶長甲帖錢、保正牌限錢、折納牛皮筋角錢,兩訟不勝則有罰錢、既勝則令納歡喜錢等。其后又推行于江浙及湖南,以江南東、西路受害最重。參閱《文獻通考·征榷六》、《宋史·食貨志下一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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