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持著贓物。
引漢王符《潛夫論·述赦》:“令?lèi)喝烁邥?huì)而夸詫?zhuān)媳I服臧而過(guò)門(mén),孝子見(jiàn)讎而不得討,亡主見(jiàn)物而不得取,痛莫甚焉!”汪繼培箋:“臧,謂所竊物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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