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沒收罪犯所有的財產(chǎn)。
引宋洪邁《夷堅志丁·孔都》:“獄成,釀?wù)咦叫?,且籍產(chǎn)拆屋,四鄰皆均賞錢?!?br/>明沉德符《野獲編·歷法·厘正歷法》:“其時彭德清以王振黨擬斬,瘐死獄中,僇尸籍產(chǎn)矣,而同事疇人,猶襲其説如此。”《清史稿·高宗紀三》:“壬寅,追論素誠貪淫激變罪,籍產(chǎn),戍其子於伊犁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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