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校仇2”。
一人獨校為校,二人對校為讎。謂考訂書籍,糾正訛誤。
比試;比較。
【】⒈ 亦作“校仇”。 一人獨校為校,二人對校為讎。謂考訂書籍,糾正訛誤。
引漢劉向《<管子>序》:“所校讎中《管子》書三百八十九篇?!?br/>唐韓愈《送鄭十校理序》:“秘書,御府也,天子猶以為外且遠,不得朝夕視,始更聚書集賢殿,別置校讎官,曰學士,曰校理。”
《宋史·職官志四》:“﹝元祐三年﹞十二月,詔禮部,本省長貳定校讐之課,月終具奏。”
清吳翊《洞庭山館呈司寇東海公》詩之二:“錦堂恩詔許歸休,妙選賓僚佐校讐?!?br/>章炳麟《國故論衡·明解故上》:“自隋以降,書府失其守,校讎之事,職諸世儒?!?/span>
⒉ 比試;比較。
引清和邦額《夜譚隨錄·潘爛頭》:“或謂潘曰:‘汝素以術自衒,今天師至矣,敢與之校讎乎?’”
魯迅《書信集·致蔣抑卮》:“事物不相校讎,輒昧善惡?!?/span>
校對書籍,以正誤謬。漢.劉向〈管子書錄〉:「護左都水使者光祿大夫臣言:所校讎中管子書三百八十九篇?!挂沧鳌感?薄?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