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減免。
引《漢書·何武傳》:“﹝武﹞所舉奏二千石長史必先露章,服罪者為虧除,免之而已;不服,極法奏之,抵罪或至死。”顏師古注:“虧,減也。減其狀,直令免去也?!?br/>《三國志·魏志·臧洪傳》:“劉子璜奉使踰時,辭不獲命,畏威懷親,以詐求歸,可謂有志忠孝,無損霸道者也;然輒僵斃麾下,不蒙虧除?!?br/>宋司馬光《戶部侍郎周公神道碑》:“所部屬有罪,先以好言諭之,不變,乃稍責(zé)之。懼自改者,蓋十七八,茍尚不變,乃案致于法,猶為虧除,不盡繩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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