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貶降官員的典例。
引宋洪邁《容齋三筆·判府知府》:“國朝著令,僕射、宣徽使、使相知州府者為判,其后改僕射為特進(jìn),官稱如昔時(shí)。唯章子厚罷相守越,制詞結(jié)尾云:‘依前特進(jìn)知越州?!m曰黜典,亦學(xué)士院之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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