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討伐有罪的君主,撫慰受難的百姓。案,《南史》為唐初所修,“伐罪弔人”之“人”當(dāng)作“民”,因避太宗諱改。
引《梁書(shū)·袁昂傳》:“吾荷任前驅(qū),掃除京邑,方撥亂反正,伐罪弔民?!?br/>元?jiǎng)⑵睢稓w潛志》卷十二:“及取宋,責(zé)其背約,名為伐罪弔民?!?br/>亦作“伐罪弔人”。 《南史·檀道濟(jì)傳》:“道濟(jì)曰:‘伐罪弔人,正在今日?!葬尪仓!?/span>
征討殘暴的統(tǒng)治者,以撫慰被壓迫的人民?!段倪x.陸倕.石闕銘》:「似夏民之附成湯,殷士之窺周武,安老懷少,伐罪吊民?!挂沧鳌傅趺穹プ铩?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