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核定事實。
引北齊劉晝《新論·審名》:“言以譯理,理為言本;名以訂實,實為名源?!?br/>元黃溍《成全郎江浙官醫(yī)提舉張公墓志銘》:“謁文訂實,推述源委,薦諸石章,用裨信史。”
⒉ 猶落實。
引《大馬扁》第十二回:“時康有為亦欲向袁氏訂實辦法,即行往謁袁氏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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