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謂重新訂立條約、規(guī)章制度等。
引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(lǐng)》第七章第五十五條:“對于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(xié)定,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(yīng)加以審查,按其內(nèi)客,分別予以承認,或廢除,或修改,或重訂。”
⒉ 謂重新修正著作。
引龍榆生《<近三百年名家詞選>后記》:“一九四八年季春之月, 忍寒居士書于金陵病榻。一九五六年三月三十一日重訂付印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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