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唐律以每年正、五、九月為停止執(zhí)行死刑的月份。
引明陸深《傳疑錄》:“唐朝新格,又以正月、五月、九月為忌月,至今仕宦上任避之。此本無謂, 房玄齡等損益《隋律》,亦存之以不行刑,謂之?dāng)嗤涝隆!?br/>清錢大昕《十駕齋養(yǎng)新錄·斷屠月禁殺日》:“《唐律》……斷屠月及假日并不得奏決死刑,斷屠月謂正月、五月、九月?!?/span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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